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264號
NTDM,108,審易,264,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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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真茱


      李素月


      楊雅筑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17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下稱被告)白真茱與訴外人 楊裕豐因投資關係有嫌隙,被告白真茱於民國108 年2 月11 日15時許,基於毀損之犯意,持黑色膠質短棍敲打訴外人楊 裕豐兒子即告訴人楊子摧所有位於南投縣○○鎮○○里○○ 路000 巷0 號房屋之鐵門致部分凹陷有損其美觀且有礙阻擋 蚊蟲效用;訴外人楊裕豐妻女即被告亦同為告訴人(下稱被 告)李素月楊雅筑外出觀看受損情形,雙方發生爭執,被 告白真茱基於傷害犯意,被告李素月楊雅筑共同基於傷害 之犯意,雙方發生互毆,致被告白真茱受有右側上臂及雙側 手部挫傷、左側中指、手肘及右前臂擦傷等傷害,被告李素 月受有右側上臂、右側手肘、右側腕部挫傷等傷害,被告楊 雅筑右大腿挫傷、瘀傷(8 ×6 公分)之傷害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經被告等與告訴人楊子摧提起告訴,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等分別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以及同 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及357 條之規 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白真茱與被告李素月楊雅筑 ,以及被告白真茱與告訴人楊子摧分別成立調解,且均具狀 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撤回刑事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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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