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50號
NTDM,107,訴,50,20190613,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聰質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1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犯偽造文書之第一審判決,被告不服 該判決於108年5月17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