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8年度,147號
TTEV,108,東簡,147,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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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47號
原   告 李秀貞 
被   告 趙滿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5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08年5月20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依 法於同年月30日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 之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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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