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謝智翔
被 告 陳憲彰
被 告 陳○○ (姓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下稱 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②「書狀及其附屬文 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第119條第1項)。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121條第1項) 。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06月06日命原告在收受裁定之翌日10日內 補正:㈠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②00-00 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其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 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㈡系爭土地以: 於107年11月15日贈與為登記原因,於107年11月26日移轉所 有權登記之「申請」資料影本。㈢系爭土地之現所有權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 及人數,補正完整之起訴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過院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第19頁:該裁定 )。而上開裁定業於108年06月13日送達原告(第21頁送達 證書回證)。
三、至於原告陳報:有關上開第二點㈡之「申請」資料影本部分 ,因個資法之規定,而無法提供乙節,惟原告並未提出:已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而經地政機關駁回或無法給付上開資料 之證明。況除上開㈡外,有關上開第二點之㈠、㈢、㈣者, 均非屬原告所無法補正之事項,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 項,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表1紙(第23頁)在卷可稽。據上 ,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而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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