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8年度,143號
TTEV,108,東簡,143,20190606,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謝智翔 
被   告 陳憲彰 
被   告 陳○○  (姓名不詳)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②00-00地號土地
  (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其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
  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
  (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二、系爭土地以:於107年11月15日贈與為登記原因,於107年11
  月26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申請」資料影本。
三、系爭土地之現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及人數,補正完整之起訴狀、及附屬
  文件之繕本或影本過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