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謝智翔
被 告 陳憲彰
被 告 陳○○ (姓名不詳)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②00-00地號土地
(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其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
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
(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二、系爭土地以:於107年11月15日贈與為登記原因,於107年11
月26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申請」資料影本。
三、系爭土地之現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及人數,補正完整之起訴狀、及附屬
文件之繕本或影本過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