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1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陳麗智
被 告 李雯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最高連續計付不逾三個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