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鳳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洋子
李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5,29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4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