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7年度,278號
TTEV,107,東簡,278,2019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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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鳳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洋子 
      李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5,29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4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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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