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35號
原 告 蘇其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確
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於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訴之聲明應明確、特定: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判決兩造間保
險契約關係存在」未表明明確之訴訟標的,究係請求法院確
認「何保險契約?」,應補正係請求判決確認「兩造於何時
訂立之何保險內容之保險契約關係?」,並應提出保險契約
書、保單號碼及保單明細資料為憑。
二、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
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2仟元係以何資料計算得出?
並請陳報原告就所主張之上開保險契約如繼續存在,原告依
該保險契約所得主張之利益金額若干?原告如未能遵期查報
原告就上開保險契約之利益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原告應併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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