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6日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9,336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