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8年度,551號
TNEV,108,南簡,551,2019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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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5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趙士傑
被   告 王富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2,7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27至3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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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