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8年度,43號
TNEV,108,南簡,43,2019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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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3號
原   告 黃朝濱 

訴訟代理人 許紅道律師
被   告 黃献書即集立廣告社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湘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事實及理由第四段「為有理由」記載,應更正為「為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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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