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22號
原 告 李福生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江中瑞
被 告 李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民國107年7月5日前以書狀陳明下列事項:㈠本件有無土地法第100條之適用?㈡若有,原告主張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為何?㈢若無,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