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建簡字,108年度,3號
TNEV,108,南建簡,3,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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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武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沈春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00 元,應繳裁判
  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9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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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