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8年度,902號
TNEV,108,南小,902,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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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9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蔡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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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