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8年度,816號
TNEV,108,南小,816,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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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8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庭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211元,及其中40,000元自93年10月2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製作簡化判決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本判決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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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