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1號
原 告 李麗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前於民國107年8月24日向被告申請107年度住宅租金補 貼,經被告以108年1月4日府都住服字第1080002745號函否 准所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並核准租屋補貼新臺幣(下同) 48,000元等情。是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 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 件,並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 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