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1號
TPBA,108,訴,11,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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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諸昌後
 鄧質文

 鄧宏大
鄧劉華容
劉瑞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
複 代理人 袁啟恩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 律師
 陳韻伃

董妍均
參 加 人 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敏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事實:
1.訴外人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巧洋公司」)於92年 間向被告臺北市政府申請擬劃定「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三小 段469等38筆地號土地為更新地區(更新單元)」計劃案, 經被告於93年1月19日以府都四字第09302039600號公告發布 實施「擬劃定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三小段469等三十八筆地 號土地為更新地區(更新單元)案」,更新單元內包括內湖



區康寧段三小段430-48、466-1、469、470-1、471、472、 473-2、475-3、483-5、484、484-1、485、485-2、486-1、 487-1、488-1、549-5、550-2及康寧段四小段11、15、16、 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30、36、36-1、37地號等共計38筆土地,計畫面積8,029平 方公尺。其中上開484地號土地為北側道路用地,屬誤植地 號,並未包含於本更新單元內,另上開469地號尚未依照土 地使用分區作逕為分割,因此誤植為469地號分割前之面積 ,導致面積多了484地號191平方公尺及469地號位於公園用 地之面積26平方公尺,總計多出217平方公尺,因此實際更 新單元面積應為7,812平方公尺,土地筆數37筆。 2.嗣後於民國99年康寧段三小段469、470-1與康寧段四小段11 、15、30、36、36-1地號等7筆土地,因為其土地使用分區 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分割有誤,由地政處測量大隊逕為分割 ,分割出469-2、470-7、11-3、15-2、30-2、30-3、36-5、 36-6地號為公園用地,但另增加一筆自30-1地號公共設施用 地分割出之30-4地號為第三種住宅區,計算增減後面積共減 少144.74平方公尺,更新單元依照第三種住宅區面積變為76 67.26平方公尺。另康寧段三小段486-1地號原面積為55平方 公尺,經地政處面積更正為52平方公尺,面積減少3平方公 尺,導致最終更新單元面積為7664.26平方公尺。(各地號 土地面積增減及所有權人,詳如本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 版,表2-1逕為分割造成之土地面積變動表、表2-2土地面積 更正表)。
3.上開37筆土地,因466-1、470-1、471、475-3、484-1、485 、486-1、487-1、17、29、30等地號地籍分割共增加29筆土 地地號,目前共計66筆地號土地。(詳如本件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核定版地籍分割增加地號詳表2-4地籍分割造成之土地 筆數變動整理表)。更新單元內公私有土地夾雜,公有地計 有40筆地號土地,公私共有土地計有1筆地號土地,私有地 計有25筆土地。
4.因原告所屬土地(參附表)有屬道路用地及土地分割等情事 ,且被告自97年起要求都市更新相關計畫書必須以最小地號 為代表地號,實施者就上開更新單元之都市更新案件改以「 擬定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三小段430-48地號等66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為名,於101年11月26日自辦事業計畫公 聽會,並於101年11月30日向被告申請報核,公開展覽期間 為102年12月13日起至103年1月11日止,期間被告並於103年 1月9日舉行公辦事業計畫公聽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案 ,經被告於103年5月30日召開幹事會,104年5月29日召開幹



事複審會,要求實施者補正,於104年9月18日起至104年10 月17日止進行第二次公開展覽期間,被告於104年10月2日舉 行第二次公辦公聽會,於105年6月13日舉辦聽證,105年11 月1日將申請案送交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下 稱審議會)專案小組審核,於106年5月4日舉辦第二次聽證 後,案經審議會106年9月11日第294次會議決議要求實施者 補正後再提會送審,經實施者補正後,再經審議會107年4月 30日第325次會議決議准予修正後通過,被告遂依審議會決 議以107年11月6日府都新字第10760029803號函(「下稱原 處分」)核准實施者提出之「擬訂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三小 段430-48地號等6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 爭計畫案」)。原告不服,未提起訴願,遂提起行政訴訟。三、經查,參加人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系爭計畫案之申請人 ,且經被告核定實施系爭計畫案。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訴請撤銷系爭計畫案,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是參加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參加訴 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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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