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採購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0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