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100號
原 告 劉漢林
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陳寶餘(司令)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附書狀繕本,經本院審判長於 民國108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同年月3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 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 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