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6號
抗 告 人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宣德(董事)
相 對 人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娥
王麗珍
鄭宇辰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發基(局長)
訴訟代理人 紀懿琴
郭育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3月1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00856號再開言詞辯論之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行政訴訟法第26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對抗告人以相對人勞動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被告所 提之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辯 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於108年3月14日裁定再開 言詞辯論。核該再開言詞辯論之裁定,乃法院於訴訟程序進 行中所為之裁定,且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即在不得抗告 之列。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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