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44號
108年6月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張正琪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年原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宇萱 律師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
代 表 人 管中閔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臺教法㈢字第107012524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郭大維,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管中閔, 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按「(第1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 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第 2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原係聲明求為判決撤 銷訴願決定及被告民國(以下未特別註明為西元年份者亦同 )106年7月24日校人字第1060060423號函(下稱原處分), 嗣於本院108年6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備位聲明,求為判 決確認原處分為違法,且被告就原告追加之訴,無異議而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應予 准許,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
㈠原告前於105年8月1日,升等為被告口腔生物科學研究所教 授,嗣經被告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於106年5月 26日105學年度第8次會議,以原告擔任第一作者、發表於 Journal of the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下稱JNCI期 刊)之論文「Connective Tissue Growth Factor and Its Role in Lung Adenocarcinoma Invasion and Metastasis 」(下稱JNCI2004論文),圖檔不當剪貼處理;擔任第一作 者,發表於JNCI期刊之「Effect of Connective Tissue
Growth Factor on Hypoxia-Inducible Factor 1α Degradation and Tumor Angiogenesis」(下稱JNCI2006論 文),兩處圖檔重複套用;擔任第一作者、發表於Cell Death and Differentiation(下稱CDD期刊)之「CCN2 inhibits lung cancer metastasis through promoting DAPK-dependent anoikis and inducing EGFR degradation (下稱CDD2013論文),以不同實驗之圖檔剪接拼貼;擔任 第一作者、發表於Oral Oncology(下稱OO期刊)之「 MicroRNA-17/20a functions to inhibit cell migration and can be used a prognostic marker in oral squamous cell carcinoma」(下稱OO2013論文),實驗結果、時序、 圖檔資料均涉不實;另業已撤稿之「Involvement of hypoxia-inducing factor-1alpha-dependent plasminogen activator inhibitor-1 up-regulation in Cyr61/CCN1-induced gastric cancer cell invasion(下 稱JBC2008論文),原告為第三作者,惟第二作者及通訊作 者說明原告為實驗實際指導者及投稿論文實際撰寫者。故原 告自西元2004年至2013年涉及多件嚴重程度不等之論文違失 ,負有嚴重違反學術倫理之責,決議建議系(所)、院教評 會依被告規定於106年7月3日前完成解聘之審議,除經認定 情節重大者,終生不得再聘為教師外,應議決1年至4年不得 聘任為教師。
㈡被告口腔生物科學研究所教評會(下稱所教評會)依上開校 教評會決議,於106年6月15日召開105學年度第4次會議,就 原告違反學術倫理,是否應予解聘,進行審議,經應出席委 員6人中之5人出席,出席委員全部同意,認定原告違反學術 倫理情節重大,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14款及第17 條第1項第1、6、10款規定,及被告聘約第10條情節重大, 爰依教師法第14條、被告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 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下稱被告處理要點)第4點第2項第 5款、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下稱被告組織規程)第47條 第3項第1款等規定解聘原告,且2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並 送醫學院教評會(下稱院教評會)審議。院教評會繼於106 年6月30日召開105學年度第8次會議,由應出席人數62人中 之46人出席,出席委員3分之2以上同意,決議依上述所教評 會決議所持相同理由與法令規定解聘原告,且2年不得聘任 為教師,並送校教評會審議。校教評會則於106年7月14日召 開105學年度第10次會議,經應出席委員34人中之26人參與 表決,參與表決委員3分之2以上同意,決議原告係經被告、 教育部及科技部認定違反學術倫理,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第14款規定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及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且原告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嚴 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有違教師法第17條規定,屬教 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情形,決議解聘原告,且2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嗣 由被告於106年7月24日以原處分通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復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因於105年11月間接獲該校郭明良教授研究團隊之論文 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請醫學院組成院級調查小組,經該 調查小組於106年5月15日提出調查報告,送校教評會審議, 校教評會嗣於106年5月26日開會,決議伊自93年至102年涉 有多件嚴重程度不等之論文違失,負有嚴重違反學術倫理之 責,建議系(所)、院教評會解聘伊。惟醫學院調查小組中 ,校內與校外人士各為4人,明顯有悖被告處理要點所定校 內成員勢必至少佔據4個名額、多於校外成員之規範意旨, 致被告處理要點第7點第1項所定,校內成員比例應高於校外 成員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淪為具文。且8位委員中之4位校 外學者專家,竟有其他醫學院院長,明顯違反被告處理要點 第7點第1項除專業性考量外,尚須兼顧多元性及保障受調查 人權益等目的,組織並非合法,所為判斷自非適法。又依被 告處理要點第10點第1、2項規定,調查小組所為認定,攸關 檢舉案是否開啟校教評會依相關規定審議,抑或得逕行結案 ,且調查結果包含具體認定檢舉案有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遍查本件相關法規,並無調查小組得採共識決方式表決之法 律依據,醫學院調查小組竟採取共識決之方式表決,議事程 序之正當性已有疑義。遑論伊疑涉違反學術倫理案,審查之 學者專家對伊為第一作者之JNCI2004、JNCI2006、OO2013等 3篇論文,並未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調查小組於審議過程, 竟以適用於爭議性低或已在正式會議上充分溝通之議案之共 識決方式進行表決,對其何以作成與審查意見不同之認定, 未說明其判斷標準、理由為何,不無預設結論之嫌,與行政 程序法所定公正、公開之正當法律程序背道而馳,伊之程序 權益顯未受保障。
㈡所教評會於106年6月15日及院教評會於106年6月30日召開會 議時,於討論及審查、過程紀要中,全然未見就伊行為違法 經何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審查論斷,亦未依公益性、必要性 、符合比例原則、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審查伊違反聘 約行為已否達情節重大程度。又解聘事實表對伊是否確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能勝任工
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及被告如何查 處確認伊之研究缺失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達 於「違反聘約」且「情節重大」之程度,均毫無記載,所為 判斷係出於恣意濫用,自屬違法。
㈢伊基於自我負責之立場,對於JNCI2004、JNCI2006、CDD201 3及OO2013論文涉有爭議部分,均已向期刊編輯請求勘誤, 獲期刊編輯同意勘誤,足證並無違反學術倫理。詳言之:⒈ JNCI2004論文Fig. 3A部分業經期刊編輯同意並刊登勘誤說 明,足證其論文整體確值信賴,且該論文被高度引用,其學 術價值獲得肯認,而圖片裁剪業經國際期刊勘誤,並非不當 剪貼處理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調查小組以檢視Fig.3A之方 式,認定JNCI2004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殊值商榷。⒉JNCI20 06論文之兩處圖檔使用爭議業經國際期刊編輯勘誤,並非重 複使用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學者專家之審查意見亦同此見 解,原處分謂該論文兩處圖檔重複套用,且未適當註明引用 ,違反學術倫理,亦有違誤。⒊CDD2013論文Fig.6b係依論 文要求之格式裁剪,不慎混淆不同實驗圖檔,固有欠嚴謹, 然究與蓄意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有間。原審查人與學者專家 之審查意見亦非一致認定伊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與調查 報告對於伊違反學術倫理之論述迥然有別。⒋OO2013論文之 圖表誤繕誤植業經國際期刊勘誤、且投稿論文圖說明之記載 ,符合當年實驗重複之次數,顯非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原 審查人與學者專家之審查意見亦非一致認定伊涉有違反學術 倫理情事,足見調查報告認定伊違反學術倫理並非的論。是 以,伊作為第一作者之論文,迄今並無任何一篇被建議撤稿 ,且伊已透過完成勘誤程序,證明該等實驗資料均係確實存 在而非虛構,論文之數據、結論亦確實為真,請求勘誤過程 中,期刊編輯亦不曾提及,有任何人或機關單位向其檢舉或 建議撤稿,伊並持續接到引用通知,可見無被告以外之人質 疑該等論文之研究結論,亦適正突顯,並無任何數據造假之 情形。且刊登OO2013論文之期刊編輯,於107年10月17日、1 08年1月21日、108年3月18日、108年4月4日、108年5月13日 ,仍持續以電子郵件邀請伊擔任他篇論文之審稿人,可見伊 之專業能力與研究信譽仍受研究社群器重及肯定,絕無被告 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情事。又伊於JBC2008論文投稿 過程僅從事英文潤飾工作、列名第三作者,與本篇所涉違反 學術倫理行為毫無干係,調查小組依據該論文第一作者郭亦 炘、其他共同作者郭明良教授與林明燦教授反覆且混淆之說 詞,認定伊應共負違反學術倫理之責,形同構陷,自難採憑 。
㈣綜上,原處分有諸多違誤,應予撤銷;退步言之,如本院認 伊因原處分而離職將屆滿2年期間,原處分已無回復原狀之 可能,伊對原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已無實益,伊亦得以備位 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原處分為違法。
㈤並聲明:⒈先位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確認原 處分為違法。
四、被告抗辯:
㈠郭明良教授研究團隊之論文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涉及原 告及醫學院多位教授,橫跨2個系所以上,醫學院為求更周 延審慎,期能就不同學科為專業且正確之認定與判斷,於10 5年11月14日簽奉被告同意調查小組之組成人數增加至9人, 嗣於105年12月1日召開第2次會議時,其中1位委員因不便重 複擔任不同層級之委員,另2位委員則因自認有迴避之必要 ,故共3人請辭調查小組,所遺缺額則由醫學院院長另遴派 遞補後,仍為9人,其後於105年12月22日召開第3次會議時 ,又有1名委員因與當事人任職同一單位,故而請辭,致調 查小組成員減少1人後為8人。茲因考量本案已進行調查相當 時間,且已實質審查討論,為利於未來審議過程順暢並符效 率與效能,遂不再遞補新委員並向被告陳報在案。調查小組 8位委員中,4位係校外學者專家,包含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 員、院士、其他醫學院院長等,另4位為被告(含非醫學院 之其他學院)相關領域專任教授,均係該領域於國內首屈一 指之權威專家學者,具高度專業性及代表性。職是,調查小 組成員較法定人數增加1人,實係為求調查能更詳盡確實、 專業可信,以保障原告權益之考量,對原告並無不利可言。 此外,調查小組成員係一致認定原告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故 採共識決,並非採取投票表決,其結果不因委員人數增加或 減少1人而有所影響。
㈡調查小組及校教評會認定原告5篇論文違反學術倫理,其理 由及依據均已詳細敘明於調查報告及校教評會會議紀錄中。 醫學院調查小組本於其學識素養與經驗,基於專業性、獨立 性並於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經原審查人或相關 學者專家互為審查核對後,認定原告確實違反學術倫理,且 與教育部及科技部所組成專業調查小組之調查結果大致相符 ,以上各機關、單位認定系爭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查無出於 錯誤之事實認定或資訊,或違反一般價值判斷標準,均遵循 法定正當程序,亦無組織成員資格不符情事,更未有不當連 結、違反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恣意濫用及其他顯然違法情 事,自當享有判斷餘地,應予高度尊重。又原告論文一再發 生不當使用圖檔及其他被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調查小
組與校教評會均認為此種多次出現之狀況,難認屬無心之過 ,且學術研究在追求真理,研究過程及成果皆必須真實呈現 ,始符合學術倫理規範,尚不得以圖檔不當使用對研究結論 不生影響,或事後重做實驗之結果與論文所示實驗結果相同 等詞置辯。另國際期刊同意原告就已刊登之論文進行更正, 或係認原告僅出於該次之偶然錯誤,未作整體全面性之檢視 ,或未能認知原告多篇論文於幾年期間內重複出現相類似之 錯誤,且慣例上若非撤搞,則期刊編輯通常會同意作者請求 之更正,故而同意原告諸篇更正勘誤,惟是項證據仍難推翻 原告確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認定。
㈢被告各級教評會綜合審酌原告違反學術倫理之具體事證,認 定原告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已違反教師法第17條有關教師應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 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之義務,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嚴重違 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且經被告調查屬實,符合教師法第 14條第1項第13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規定。復依被告聘約第4點規定,原告負有研究之義務,惟 竟多次違反學術倫理,經被告各級教評會審酌確有教師法第 1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且違反聘約 情節重大之情事,被告據以作成解聘處分及2年內不得聘任 為教師,於法有據。
㈣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有校教評會106年5月26日105學 年度第8次會議紀錄、所教評會106年6月15日105學年度第4 次會議紀錄、院教評會106年6月30日105學年度第8次會議紀 錄、校教評會106年7月14日105學年度第10次會議紀錄、原 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附原處分卷第3至8、25至31、49至51 、69至71、85至87及本院卷第25至48頁可稽,且為兩造所不 爭執,堪信為真實。
六、經核本件爭點為:被告認原告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1 4款所定情事,以原處分解聘原告,且2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 ,有無違法?經查:
㈠相關法令規定:
⒈教師法
⑴第14條第1項第13、14款及第2項規定:「(第1項)教師聘 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十四、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第2項)教師有前項第12款至第14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13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 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
⑵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第1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 第14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 自決議作成之日起10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 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⑶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 有下列義務:……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 業精神。……」
⒉大學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大學教師之 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第2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 施。」
⒊被告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5條第1項、院教評會設置辦法第4 條第1項、所教評會設置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會職掌 如下:……三、教師(研究人員)續聘、不續聘、停聘及解 聘之審議。……」另依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1項、院教 評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1、3項、所教評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1 項規定,各該教評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 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第13款規定之情事,經各該教評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 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 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㈡經查:
⒈原告前於105年8月1日,升等為被告口腔生物科學研究所教 授。被告因於105年11月上旬,接獲包括原告在內之該校郭 明良教授研究團隊所發表論文,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責 由醫學院組成成員包括被告醫學院院長、被告生物化學領域 、分子生物學領域及生物醫學領域之教授各1名,及中央研 究院特聘研究員或院士3人及其他醫學院院長1人等4名校外 學者專家,合計8人之調查小組。該調查小組先請原告就其 擔任第一作者之JNCI2004、JNCI2006、CDD2013及OO2013等4 篇論文(後2篇分別為原告升等教授送審之代表著作及參考 著作),提供書面說明並檢具原始數據及原始圖檔等相關佐 證資料,另請原告就擔任共同作者之JBC2008論文,提供貢 獻度資料,次將JNCI2006、JBC2008等2篇論文各送請1位學
者專家進行審查,及將CDD2013及OO2013等2篇論文送請6位 原審查人中之5位原審查人與1位學者專家審查,再由調查小 組各委員對調查所得上述資料審視分析,並於105年11月16 日至106年5月15日,9次開會討論後,在106年5月15日完成 調查報告,認為原告自93年至102年涉及多件嚴重程度不等 之論文違失,負有嚴重違反學術倫理之責,並將調查結果報 告書送交校教評會,經校教評會於106年5月26日召開105學 年度第8次會議(下稱106年5月26日校教評會)審議後,認 定原告自93年至102年涉及多件嚴重程度不等之論文違失, 負有嚴重違反學術倫理之責,建議系(所)、院教評會依被 告規定於106年7月3日前完成解聘原告之審議,除經認定情 節重大者,終生不得再聘為教師外,應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 任為教師,有調查報告附原處分卷第3至8頁,及校教評會10 6年5月26日105學年度第8次會議紀錄附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 98號事件(下稱另案)之原處分卷一第183至188頁可稽。 ⒉次查,教育部對於被告學校郭明良團隊學術倫理案審議結果 ,認原告擔任第一作者之JNCI2006論文圖片造假、CDD2013 論文圖片變造、OO2013論文數據圖片造假、不同時間細胞實 驗卻呈現相同實驗結果,均違反學術倫理,應負擔最大及全 部責任,列名第三作者之JBC2008論文,則有圖片造假、重 覆使用相同的影像在不同的實驗情況,及第一作者使用以非 指導學生(第二作者)之學位論文發表之違反學術倫理情形 ,原告應就其所貢獻部分負擔責任,有教育部106年4月18日 臺教高㈤字第1060047227號函與其附件1之「教育部複審臺 灣大學郭明良團隊論文審查結果彙整表」,附本院卷第263 至282頁可稽。另科技部就郭明良教授研究團隊發表之論文 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一案審議結果,認原告擔任第一作者之JN CI2004、JNCI2006、CDD2013、OO2013等4篇論文均有造假之 違反學術倫理情形,應依該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規定,予以停權8年,並追回98至105年相關專題研究計畫研 究主持費新臺幣76萬元等情,有科技部106年4月10日科部綜 字第1060023756I號函附本院卷第283至284頁,及原告於106 年6月15日向所教評會所提「國立臺灣大學學術倫理案違反 情形及科技部審議結果」簡報檔附原處分卷第21頁足憑。 ⒊我國素有尊師重道之文化傳統,故教師除專業學識及研究能 力應達相當水準外,其道德、品格等人格修養亦應受高標準 之檢驗,尤以誠信為最,始不失師者風範,方得教育莘莘學 子。教師如有欺瞞舞弊、投機取巧之舉,則學生如群起仿效 ,致道德淪喪,自非社會之福,是教師之作為符合學術倫理 之標準,應為最基本之要求,其所發表之學術著作,自應真
實呈現其研究過程與成果,始符合學術倫理規範,否則即與 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有關教師應嚴守職分、本於良知、 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之規定有違。又兩造所訂聘約第10條明 定:「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或學術成果舞弊者,依本校教 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或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參見原處分卷第50頁)而依被告處理要點第2點 :「本要點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㈡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 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㈣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第3點:「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 )為受理單位,並由院籌組調查小組負責違反規定案件之前 置審理、查證及建議事宜,提教評會審議決定。」第4點: 「(第1項)教評會應本公正、客觀、明快、嚴謹之原則, 處理涉嫌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案件。(第 2項)檢舉案件調查結果有符合第2點各款情事,由教評會決 議處置,其種類如下:㈠一定期間不受理教師資格審查。㈡ 一定期間內不予晉薪、不得申請升等、借調、在外兼職或兼 課。㈢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延長服務或擔任 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學術行政主管職務。㈣一定期間內不 得申請或停止支給法定外其他給與或研究計畫補助,嚴重者 追回相關計畫補助款項經費。㈤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解 聘、停聘、不續聘。」第7點第1項:「院教評會主席接獲第 2點第1款至第4款檢舉案件後,應於10日內會同系(科)所 教評會主席組成5至7人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除院、系(科 )所教評會主席為當然成員,餘依個案專業領域,自系(科 )所、院教評會委員遴聘之,並應聘請校內外非該院公正專 家學者擔任。院教評會主席並為調查小組召集人及主席。」 等規定,可知受被告聘任之教師,其升等送審著作及所發表 學術研究成果,不得有造假、舞弊情事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 情形,如經人檢舉,應由教師所屬學院依被告處理要點規定 籌組調查小組,負責違反規定案件之前置審理、查證及建議 事宜,提交教評會審議決定,如經教評會認定確有造假、舞 弊情事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得視其情節,決議依處 理要點第4點第2項各款規定處置,嚴重者得依教師法第14條 規定予以解聘。原告擔任第一作者之JNCI2004、JNCI2006、 CDD2013、OO2013等4篇論文及列名第三作者之JBC2008論文 ,經醫學院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結果,認原告自93年至102年 涉及多件嚴重程度不等之論文違失,負有嚴重違反學術倫理 之責,該調查結果嗣經送交校教評會於106年5月26日開會, 審認原告違反學術倫理情節嚴重,作成建議系(所)、院教
評會依被告規定於106年7月3日前完成解聘原告之審議,除 經認定情節重大者,終生不得再聘為教師外,應議決1年至4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決議;又JNCI2006、CDD2013、OO2013 等3篇論文有造假之違反學術倫理情形,乃經教育部、科技 部分別查證後所一致認定,另擔任第一作者之JNCI2004論文 同有造假之違反學術倫理情形,列名第三作者之JBC2008論 文,有圖片造假、在不同實驗中重覆使用相同影像之違反學 術倫理情形,原告應就所貢獻部分負擔責任等情,則分據科 技部與教育部查證後所是認。而所教評會依106年5月26日校 教評會決議,於106年6月15日召開105學年度第4次會議,經 原告蒞會向出席之5名委員作簡報說明及接受答詢後,依據 被告及院方提供相關調查資料、原告提供之書面資料及光碟 片、論文原文紙本及電子檔,與PubPeer網頁等資料審議結 果,亦認原告擔任第一作者與共同作者之上述論文有包括電 泳圖片不當裁切與組合、電泳圖片樣本來源不同致使對照組 與實驗組不一致、組織學照片源自同一切片、細胞照片重複 使用、柱狀圖重複完全一樣等多項錯誤,且其文章圖片接續 性重複出現錯誤之現象,不能全然以疏忽、誤植等理由來解 釋,應負相當之責任,經應出席委員人數6人之5人實際出席 ,出席委員3分之2以上同意(即5人全部同意),認定原告 違反學術倫理與聘約第10條約定之情節重大,依教師法第14 條第1項第13、14款規定解聘原告,且2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嗣由院教評會於106年6月30日召開105年度第8次教評會,經 與會委員事先審查書面資料及聽取原告到場陳述意見後,由 應出席委員62人中之46人出席,出席委員3分之2同意(同意 票39票),作成與所教評會相同結果之決議,再由校教評會 於106年7月14日召開105學年度第10次會議(下稱106年7月1 4日校教評會),經與會委員審酌所教評會、院教評會會議 紀錄、教育部、科技部之調查結論及原告當日到場之說明, 經討論後,以應出席委員34人中之26人參與表決,參與表決 委員3分之2以上同意(同意票24票),決議原告經被告、教 育部及科技部認定違反學術倫理,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 嚴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有違教師法第17條規定,屬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情形,且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屬同條項第14款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同意予以解聘,及2年內不得聘任為教 師(參見原處分卷第26至31頁之所教評會106年6月15日105 學年度第4次會議紀錄及簽到紀錄,同卷第49至51頁之院教 評會106年6月30日105年度第8次教評會會議紀錄,及同卷第 69至71頁之校教評會106年7月14日105學年度第10次會議紀
錄),以上各教評會決議作成之程序並無違法,所為原告有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14款所定事由之判斷,並非出於 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或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 未悖於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或一般公認之價值判 斷標準,應予尊重,則被告依據該三級教評會之決議所為原 處分,自無不法。
㈢原告雖主張:被告醫學院調查小組中,校內與校外人士各為 4人,明顯有悖於被告處理要點所定校內成員勢必至少佔據4 個名額、多於校外成員之規範意旨,致處理要點第7點第1項 所定,校內成員比例應高於校外成員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淪為具文。又伊疑涉違反學術倫理案,審查之學者專家對伊 為第一作者之JNCI2004、JNCI2006、OO2013等3篇論文,並 未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調查小組於審議過程,竟以適用於爭 議性低或已在正式會議上充分溝通之議案之共識決方式進行 表決,對其何以作成與審查意見不同之認定,未說明其判斷 標準、理由為何,不無預設結論之嫌,與行政程序法所定公 正、公開之正當法律程序背道而馳,伊之程序權益顯未受保 障。再者,調查小組8名成員中,竟包含「其他醫學院院長 」,顯與處理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校外公正專家學者,應以 「非該院」即非醫學院之人士為限者不符,組織並非合法, 所為判斷亦非適法。此外,伊於JBC2008論文投稿過程僅從 事英文潤飾工作、列名第三作者,與該文所涉違反學術倫理 行為毫無干係,調查小組依據該論文第一作者郭亦炘、其他 共同作者郭明良教授與林明燦教授反覆且混淆之說詞,認定 伊應共負違反學術倫理之責,形同構陷,自難採憑云云。然 查:
⒈所教評會係審酌被告及醫學院提供之相關調查資料、原告提 供之書面資料及光碟片、原告上述5篇論文原文之紙本及電 子檔、PubPeer網頁及原告開會時親至現場所作說明等多項 事證後,以下列理由,認定原告就JNCI2004、JNCI2006、CD D2013、OO2013等論文均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對JBC2008論 文亦應共負違反學術倫理責任:
⑴JNCI2004論文:原告表示Fig.3A實驗組(CRMP-l)lane 1與 lane 2間之切線,因毋庸呈現CL 1-5/Neo細胞處理avb3、 avb5中和抗體之組別,便裁切掉該二欄位,並非造假,惟經 委員詢問可否提供該Fig.3A(CRMP-l)之原始未裁切圖片, 原告表示因年代久遠沒有保存無法提供。所教評會認Fig.3A 之實驗組(CRMP-l)為不當裁切與組合,致使與下方之定量 標準對照組(α-tubulin)樣本來源不一致;蓋實驗組與對 照組應該上下對應同一樣本來源,故在投稿前應重作實驗,
使實驗組與對照組樣本來源一致,而非剪貼重組。又將該論 文PDF檔之Fig.3A放大12倍,觀察CRMP-l此列lane 4,背景 乾淨,可能出於人為覆蓋或裁切,亦可能係調整亮度對比, 致lane 4 band隱沒消失;此與原告所提簡報檔第2頁左下方 所謂「原始圖檔」之圖像,顯示lane 4 band存在,且明顯 有背景色者不符,故原告所稱當初投稿之圖3A電子檔,可看 出第四欄無人為後製清空,只是較不明顯,亦不可採。 ⑵JNCI2006論文:
①原告雖主張該文Fig.1E與JNCI2004論文之Fig.5B係同一張, 為肺癌病人切片呈現濃染CTGF之證據,該2篇論文為前後延 續,並非偽造或抄襲,惟所教評會認為一般投稿常識,同一 張照片不應投稿至2篇期刊論文中重複使用,即使是同一期 刊。
②Fig.6A d,f兩張照片為源自於同一張組織切片免疫染色,拍 照或裁切上下相鄰位置重複使用,原告雖主張係不慎誤植, 絕非造假,惟原告所提光碟片中,確有兩組照片,則該2照 片如來自不同實驗結果,應存放於不同電腦檔案夾,不致發 生原告所稱誤植現象。
③原告表示Fig.lA之原始未裁切圖片,因年代久遠,並未保存 ,故無法提供。所教評會判斷該圖之CGTF染色確實有切線存 在,且將原告提供之簡報檔放大3倍或將該文PDF檔放大8倍 後,可見背景色有明顯落差,所教評會認有2道裁切線位於 lane 2-3與lane 4-5之間,意即該圖來自3張照片兩兩裁切 後組合而成,為不當裁切與組合,致使與對照組(β-actin )樣本來源不一致。
④原告就Fig.3A並未提供真正未裁切之原始照片圖檔,僅顯示 裁切後長條照片,又PubPeer係對HIF-1α染色該圖右方之 lane 5空白處,懷疑是否有方形空白顏色貼圖遮掩或裁切( strange rectangle cut),原告就此並未提出合理說明。 ⑤原告自承Fig.5B確曾裁切,所教評會認此為不當裁切與組合 。
⑥Fig.3A、4B之對照組(α-tubulin)與實驗組,條線(band )寬窄及間距不一致,上下無法大致對齊,間距/條線比例 不同。
⑶CDD2013論文:
原告主張PubPeer質疑該論文之Fig.1a, 4a, 6b, 6c等4張圖 片,並無圖檔之剪貼拼接,並表示原始圖檔均附於其向所教 評會提出之光碟中,惟經所教評會逐一查核結果: ①Fig la實驗組(CCN2)與對照組(α-tubulin)間距上下不 太一致,實驗組間距較寬,對照組較窄,樣本並非來自同一
電泳膠片;且原告提供之原始資料,2張實驗組(CCN2=CTGF )對應同一張對照組(α-tubulin),第3張(圖1a-000000 00.tif)則無對照組,均非合理。
②將本文PDF檔放大12倍,觀察Fig.4a:1B:PY99 panel,可 見lane 4-5間有明顯背景明暗落差,lane 4背景較暗,lane 5背景明亮,之間有切割線存在,為不當裁切與組合。 ③Fig.6b之對照組(α-tubulin)明顯少一個樣本,電泳趨勢 也上下不一致。
④將本論文PDF檔放大8倍,可見Figure 6c. CL1-0 alpha-tubul in panel之lanes 1-2之2條條線(band)本身 之特徵幾乎相同(每個band中隱約皆有3個白點分布), lanes 3-4此2條條線(band)本身之特徵也幾乎相同(中間 偏右下方皆略微突出),其位置雖有上下落差,仍可以看出 兩兩非常相似;再進一步查看原告所提供原始投稿資料,將 其放大4倍後,因無如PDF檔之馬賽克方格存在,更可明確發 現lanes 1和2完全相同,lane s 3和4完全相同,亦即四個 不同實驗,結果卻是對照組(α- tubulin)兩兩相同,確 定為重複貼圖。
⑤原告雖另主張:CDD2013論文之Fig.6b對照組(α-tubulin )數目僅8個,實驗組(DAPK)卻有9個,為圖片誤植,伊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