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陳仕勇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代 表 人 黃明昭(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李文娟 律師
葉昱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劉柏良,於本院審理中依序變更為蔡蒼柏、 黃明昭,經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
二、緣原告以事證稽憑為由,分別以民國105年9月29日被告檔案 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申請書(編號NO.1),向被告申請閱覽 、抄錄及複製:序號1「南迴鐵路案黃福來於95年6月16日、 17日電腦儀器測謊後整檔列印輸出之制式鑑定書(不是95.0 7.14刑鑑字第0950103356號人為評量製作之鑑定書)」、序 號2 「南迴鐵路出軌案95年間搜索販售意妥明之藥頭游承建 ,該藥頭游承建涉嫌違反藥事法之移送書封面及文號」,及 105年9月29日被告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申請書(編號NO .2,下稱申請書2),向被告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序號1 「950317案96次莒光號出軌現場及勘查照片、錄影等相關資 料」、序號2 「950317案連軌線鑑定、試剪報告及相關往來 公文資料(含照片及錄影資料)」、序號3 「950317案魚尾 鈑螺絲及螺帽、彈簧扣夾等鑑定及相關往來公文資料(含照 片及錄影資料)」、序號4 「940621案2057次列車出軌現場 及勘查照片、錄影等相關資料」、序號5 「940621案魚尾鈑 螺絲及螺帽、彈簧扣夾等鑑定及相關往來公文等資料(含照 片及錄影資料)」,經被告予以否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訴願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院前因原告於105年9月29日申請上開申請書2序號4之資料 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請求部分,亦曾另案向本院提起訴訟向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下稱鐵路警局)請求提供完全相
同之行政資訊,並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13號於107年2月22 日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依原告民國10 5年9月29日之申請,作成准予原告於依法繳納應納之規費後 ,複製或攝影民國95年3 月17日第96次莒光號列車出軌現場 勘查照片、第96次莒光號列車出軌魚尾鈑螺絲試拆實驗報告 ,及民國94年6 月21日第2057次自強號列車出軌現場勘查照 片之行政處分。」在案(見本院卷第182至189頁),惟鐵路 警局就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提 供行政資訊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於 107年10月5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鐵路警局對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13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最高行政法 院以108年度判字第274號判決:「上訴駁回」,已告確定在 案,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74號判決正本附卷可 參(本院卷第206頁至第216頁),是本件停止訴訟原因業已 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