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8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韓斌
屠龍韻津
胡順華
柯松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8號判決,
提起上訴。按對再審之訴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98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