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98號
原 告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井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63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