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蔡政忠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宣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1,7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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