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吳妤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瑞達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77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