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106號
TPEV,108,北補,1106,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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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林聖峰 
訴訟代理人 林月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肯力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壹萬柒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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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肯力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