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林聖峰
訴訟代理人 林月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肯力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壹萬柒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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