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072號
TPEV,108,北補,1072,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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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柯家芸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洪秀勤
原   告 柯耀期
被   告 黃癸霖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宥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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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