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林育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6,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其請求
給付加班費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610元,則原告尚應繳納
之裁判費為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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