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063號
TPEV,108,北補,1063,201906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呂旻翰 
      陳薇  
被   告 呂名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