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呂旻翰
陳薇
被 告 呂名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