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055號
TPEV,108,北補,1055,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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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朱運平
被   告 陳清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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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