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025號
TPEV,108,北補,1025,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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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劉偲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金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0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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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