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461號
原 告 魏琴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尊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肆
拾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壹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