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937號
原 告 昱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茂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蒼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