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7937號
TPEV,108,北簡,7937,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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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937號
原   告 昱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茂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蒼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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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蒼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