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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7532號
TPEV,108,北簡,7532,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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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532號
原   告 耕讀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新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瑞琨王瑞文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萬3,68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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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