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6150號
原 告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林梅芬
被 告 陳俊安即承竣土木包工業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615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6 月4 日下午4 時1 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45,558 元,及自民國108 年3 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45,558 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向原告訂貨累計欠款新台幣475,558 元,經與原告協議 分期,但仍無法履行協議,僅清償三萬元等情,已經原告提 出協議書(本院卷第9 頁),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故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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