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07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被 告 林勉(原名:金林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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