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5605號
TPEV,108,北簡,5605,20190611,2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5605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560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6 月11日下午2 時5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828,974 元,及如本院108 年度司 促字第658 號支付命令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58,717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828,974 元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開立如主文所示之支票二張,經尚義工程行背書轉讓與 原告後,經原告提示不獲付款等情,已經原告提出支票影本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應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