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5604號
TPEV,108,北簡,5604,2019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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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604號
原   告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振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63 萬9,25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
5,6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萬5,
1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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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