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5405號
TPEV,108,北簡,5405,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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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540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陳德裕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北簡字第540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6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鳳珠
    書記官 謝韻華
    通 譯 陳宇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9月6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 & 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依契約書 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週年利率 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詎被 告自95年2月4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債權新臺幣 (下同)148,525元。嗣原告受讓萬泰銀行對被告之上開債 權,爰依現金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並聲明請求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等件為 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 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 此,原告依現金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謝韻華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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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