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4297號
TPEV,108,北簡,4297,2019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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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2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伯虎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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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