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2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伯虎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