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契約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4290號
TPEV,108,北簡,4290,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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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4290號
  原   告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芬
       
  訴訟代理人 陳惠蘭
       
  被   告 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憶倫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4290號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 年6 月3 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4,473 元,及自民國108 年4 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3,86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54,473 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間有人力派遣契約,但原告開立用以請求支付派遣服務 費用之發票四張(用以證明原告已履約),被告均拒不給付 等情,原告已經提出上開發票及系爭契約為證,形式審查相 符可以准許,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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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