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4290號
原 告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芬
訴訟代理人 陳惠蘭
被 告 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憶倫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4290號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 年6 月3 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4,473 元,及自民國108 年4 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3,86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54,473 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間有人力派遣契約,但原告開立用以請求支付派遣服務 費用之發票四張(用以證明原告已履約),被告均拒不給付 等情,原告已經提出上開發票及系爭契約為證,形式審查相 符可以准許,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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