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3486號
TPEV,108,北簡,3486,2019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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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4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孝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 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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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