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2717號
TPEV,108,北簡,2717,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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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2717號
  原   告 聯富賀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春男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
       
  被   告 沈瑪麗
       
        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271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 年6 月3 日上午9 時31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48,062 元,及自民國108 年4 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48,062 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自民國97年8 月5 日起已非萬華區直興段一小段14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竟仍無權出租與訴外人金合發公司並收取租 金至105 年11月24日止,總計新台幣448,062 元,因上開土 地為原告所有,故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原告 上述主張已提出公證書、土地謄本、相關租金繳納證明,形 式審查相符,可以准許,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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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