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65號
NTDV,89,重訴,65,200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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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五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
  被   告  上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市○○路○段四○○巷十一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佰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二、陳述:被告上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丙○○丁○○甲○○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借款期限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止,被告應按月分 期攤還本金及利息,若有違約情事發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且喪失分期償還 借款期限之權益,視為已到期,詎被告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即未再依約清 償繳納本息,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資料查詢單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對借據之真正並不爭執,惟希望原告能按九二一地震後一般行庫之作法給 予五年免息。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資料查詢單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 ,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希望原告能按九二一地震後一般行庫之作法給予五年 免息等語置辯,惟尚不足解免其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債務責任。原告 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一千五百八十萬元,及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




三、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 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宗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書 記 官 林雅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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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