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0號
原 告 東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秋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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