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2791號
TPEV,108,北小,2791,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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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791號
原   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 
被   告 李桐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36 條之9 有明文。二、查兩造間之訂購洋房牌預拌混凝土約定事項第16條固合意以 本院為管轄法院,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570元, 係小額事件,且本件當事人僅一造即原告為法人,依上規定 自不適用合意管轄契約條款。又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亦被 告戶籍謄本在卷足稽,是依上開法律及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等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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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