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1846號
TPEV,108,北小,1846,2019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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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846號
原   告 許洛婕
被   告 𡕖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正宏

      鄭宏哲
      王正成
      蔡錫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 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規定。 查被告𡕖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𡕖霖公司)業於民國94 年10月12日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434813770號函廢止公司 登記在案,迄未選任清算人,有經濟部函、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被告𡕖霖 公司之全體董事即蘇正宏鄭宏哲王正成蔡錫章為其清 算人,並於本件訴訟為被告𡕖霖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表𡕖 霖公司應訴,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 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被告蘇正宏鄭宏哲王正成之住所在台南,被告蔡 錫章之住所在南投縣,被告𡕖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南 市○○區○○里○○○000號,有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附卷可考,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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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𡕖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