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1743號
TPEV,108,北小,1743,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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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174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被   告 洪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北小字第17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力菁
  書記官 陳黎諭
  通 譯 楊智順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黎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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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