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81號
NTDV,89,訴,381,200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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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
  原   告 高志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B  書記官 梁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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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志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